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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今日正式实施:剁手族放心买买买

私募通(微信ID:pedata)3月15日消息:《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正式实施。其实,早在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网购商品可以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是,哪些商品可无理由退换?七日从哪天开始算起?什么样的商品商家可以拒绝退货?这些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办法》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无理由退货的七天”这样算

《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新增3类不适用“七天退货”商品

在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中,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

《办法》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办法》明确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退货价款标准的界定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消法》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

【作者/私募通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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